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包括: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汇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一)
1.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收付款凭证核对
收、付款凭证是登记现金日记账的依据,账目和凭证应该完全一致。
核对的项目主要是:核对凭证编号;复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看两者是否完全相符;查对账证金额与方向的一致性;检查如发现差错,要立即按规定的方法更正,确保账证完全一致。
2.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分类账的核对
现金日记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的,现金总分类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汇总登记的,记账的依据是相同的,记录的结果应该完全一致,但由于两个账簿是由不同人员分别记账的,可能发生差错。出纳应定期出具“出纳报告单”与总账会计进行核对,找出错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做到账账相符。
3、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的核对
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 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二)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三)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四)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