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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26日 10:58    阅读:52

  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包括: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汇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一)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 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二)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三)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四)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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