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通过系统开具《纳税证明》,发放纳税人。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