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短期资金调度困难: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
4.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5.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3.有权认定机关或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灾情报告;
4.资产负债表以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征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3.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4.经批准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持《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延期纳税通知书》。
5.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当月月终前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