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
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应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允许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是指在纳税期限内,由于账务不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
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民政、公安、气象等有权认定的机关或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灾情报告一份)
3.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的说明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3.经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的,持《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4.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
5.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