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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审批事项:延期申报管理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30日 17:19    阅读:5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

  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应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允许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是指在纳税期限内,由于账务不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

  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民政、公安、气象等有权认定的机关或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灾情报告一份)

  3.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的说明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3.经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的,持《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4.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

  5.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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