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汇总缴纳
法律依据:《关于增值部若干征收问题》(新国税发〔1994〕005号)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
对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州、市范围或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如不具备分别缴纳增值税条件,而确需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的纳税人。
申请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总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和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
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持书面申请报告领取《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
2.持《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向总机构申请汇总纳税。
4.提交上述资料后,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5.经批准后,持《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汇总申报通知书》,办理纳税申报。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10个工作日
(二)所得税汇总缴纳:按法律法规要求,不需报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