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审批类项目
(一) 项目名称: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定期减免税
法律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
1.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2.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4.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6.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8.建账建制、财务核算健全。
申请材料:
1.申请前一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
2.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30个工作日。
(二) 项目名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申请材料:
1.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企业内部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纳税人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
2.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递交受理部门(五百万元(含)以下的区县级纳税服务厅;五千万元(含)以下,五百万元以上及分支机构的地州级所得税处(科);五千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
3.纳税人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年度终了后45日之前上报。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