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是指纳税义务人所提供的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担保书》,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2.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于案头审核不能确认纳税人情况的可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税种登记信息
(3)应纳税款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中填写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等核对是否一致,其他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等。
对纳税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存在疑点的,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到银行、房产等部门对纳税保证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实地核查纳税人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对担保书上相关项目确认后,在《纳税担保书》上签署确认意见,送达纳税人及担保人各一份,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