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业务
会计处理:
1、视同买断 2、收取手续费
税务处理:
1、受托方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就手续费交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2、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代销货物的手续费。计征增值税,就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3、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计征增值税,就加价和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4、受托方销售商品时不开具专用发票,而由委托方直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并由受托方转交,受托方不垫付任何资金,受托方仅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不征增值税,而按5%征收营业税。
视同销售业务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 常见方法如下:
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2、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业务不能同时符合销售成立的四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3、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同时符合销售成立的四个条件,应计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