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批发企业将外购商品作为样品给予客户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样品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只有“外购商品作为职工福利”的情形,才能以外购价作收入?若不是,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注:已废止)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3.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行。
正如您所注意到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对于视同销售收入事项纳税调整说明中,只明确“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支出的外购货物,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原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也是一致的;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其他情形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外购商品用途除了用于视同销售情形,还有对外销售情形的,其公允价值应为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如果仅用于视同销售情形,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即购入价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