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外贸公司2013年10月5日以银行存款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2013年11月10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出口收入按FOB价折合人民币12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2014年7月6日该批货物因故须视同内销。
2013年10月5日,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税务处理:该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认证,对应的进项税额170000元要单独设账核算,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不得申报为当期进项税额,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8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不得与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混淆。
2013年11月10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1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40000
税务处理:在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出口收入1200000元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8栏“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
2014年7月6日,会计处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102564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 174358.97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40000(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170000。
税务处理:甲外贸公司应在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8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170000元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因此批货物视同内销应纳增值税=174358.97-170000=4358.97(元)
视同内销的销售额1025641.03元、销项税额174358.97元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开具其他发票”处的第3列和第4列处。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中国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