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聘请了些国内技术顾问费(咨询费),现要支付顾问费,请问我们应代扣哪些税?我企业还有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技术顾问费,请问我们应代扣什么税?如果对方已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已扣缴的各项税金,我们是否还代扣?支付给境外的费用,应取得什么票据?
答: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 106号文,三、部分现代服务业: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因此你企业应代扣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因此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 106号文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技术顾问费,应代扣增值税。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你企业在支付咨询费时,应代扣增值税。
境外个人还应代扣个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你公司应代扣境外个人所得税。
3、代扣代缴税金,是指未到税务机关缴纳的情况,如果已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完税税票,你企业不再代扣各项税金。
4、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中国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