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都属于“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当年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以前年度的罚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某化工企业,税务稽查时需补交企业所得税9230.56元。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30.5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230.5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230.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