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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税务局发现企业税收风险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2月28日 10:20    阅读:50

  一、税务局如何发现企业纳税问题

  以往税务机关是依靠管理人员阅读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方式发现税收问题。但经调研发现,中国税务机关正在顺应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使用各种手段加强税收管控水平。作为企业财税经理人也需要分析和了解税务机关的管理手段和管控节点。

  以股权转让为例,税务局管控的关键节点在工商登记环节。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11)126号规定,工商必须向税务提供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信息。而现在税务机关又将这种事中管控向事前管控发展,如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取得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则无法变更股权。

  再如出口退税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商检等部门,目前税务机关都与这些部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联网和信息共享。

  二、如何面对税务局的质询

  税务局往往是通过指标异常来发现潜在问题,发现问题后先向企业质询,如果企业应对不得当,理由不合理,那么就可能引发稽查风险。

  当税务质询时,作为企业首先要确认税务机关提示了何种“异常”指标、信息?对于税务机关提示的问题指标,企业是否已经作过分析?如果已分经分析了,那么心里就有底。如果税务机关提示的“问题”与本企业所认为的“问题”的性质、趋势和量级上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密切关注了。我们来看一个广告费税务风险案例。

  案例:

  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申报了大量6%的进项税抵扣,其中主要为广告费,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广告费在附表上数值很小。一般而言。增值税抵扣了六百万广告费的进项税就表示成本中的广告费有一个亿。可是企业申报表附表上的广告费只有两千万。

  企业有没有关注过这个指标异常?企业财务人员分析问题一般是从合同流的构建、资金流的支付、广告的发布情况、票据的合规性等角度来看的,往往认为操作合规、安全。但作为专业人士,从税务风险防范角度财务人员可以做的更好。

  税务机关发现这个问题是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一致。这时可能有各种猜测。

  情形一:

  该企业2013年10月份发布广告,全额开票入账。但广告是持续到2014年10月的。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会计上2013年只能确认两个月的费用,即两千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按两千万,增值税和所得税不一致也就可以理解了。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可能会认为企业仍存在税收风险。在增值税发票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中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对于该业务,广告服务尚未完全提供。税务局可能认为广告公司提前开具发票属于违规,而企业进行抵扣就有风险。

  情形二:

  该企业为集团总部,总部统一管理集团下多个法人公司的广告采购事项,现总部自行承担一亿广告费中的两千万,余下的八千万由下级公司承担。但进项税全在总部抵扣是有风险的。因为一个企业承担的进项税必须与企业自身经营有联系。八千万分摊给下级公司时,有没有缴纳6%的销项税?如果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存在风险?因为该集团公司并未帮下级公司发布广告,是作为广告集中代理,而集团往往不具备广告集中代理资质。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在回复或者提交分析说明报告时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可以按照如下三个步骤进行,查实问题、对照税法、采取措施。如果查实为情形一的,财务人员要在说明报告中罗列税法对于开票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依据,可与税务局讨论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广告公司提前开票时作为客户是否有义务延迟抵扣等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理解。

  案例分享之一——与税务人员打交道的一点心得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如何与税务人员打交道,可能是职业生涯中最头痛的一件事情了,一听到税务专管员打电话,就会觉得后背发麻,一到税务局去,就会觉得七上八下心里恐慌。那应该如何处理好税务人员的关系,做到有礼有节,不偏不倚呢?

  笔者曾听一朋友说过一个故事。他的同事遇到过一次老板要增大增值税票的额度,但是时间很紧,需要一天办成,因为开票需要紧急。事实上,正常情况下是办不到的。税务局有税务局的办事流程,申请增大增值税票额度,从申请到批准有一定的时间要求。他那个同事,急的火烧眉毛,后来他直接去找税务局长,诚恳的说明情况,局长当即打电话给下属,要他们一路开绿灯,后来问题顺利解决。他的同事并不认识局长,也没有请客吃饭送礼。当然并不鼓励大家有事立即去找局长特批,事实上得到特批的可能性也不大。毕竟税务局每天也要处理很多日常工作。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税务局其实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不通情理。当然,在与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技巧和方法的,笔者根据别人的和个人的想法,总结了几点,供财务人员参考:

  第一点,熟悉国家有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条款,你要自己先做好准备工作,有些你不必问税务人员,很多东西在在网上都能查找到,你实在要问,你也得先了解一下相关知识,要明白,一个连起码税务知识都不懂的财务人员是不称职的;

  第二点,熟悉税务机关的办事流程——省的到办事的时候跑冤枉路。打电话请教不如当面请教,挑一个好的时间去面谈,如果实在没时间去,打电话时选择上午10点和下午3点最好,周二~周四效果比周一和周五好,因为这些人周一上午一般开会比较多(尤其是节假日后第一天上班,别想找到他们),周五下午也找不到(多半提前溜了,或者跟几个领导开一周工作会议总结去了)。去之前可以先打电话确认一下是否有空,将心比心,要是我没空的话,人家来烦我,我虽不会把情绪放在脸上,也是一肚子的恼火;

  第三点,相互尊重,在尊重税务人员的同时,也是给他们一份尊严,在办事的时候嘴巴甜一些,嘴甜的人不吃亏,别去了税务部门就哭丧着脸,人家不爱看;税务专管员是税务局管理企业的最直接的人,因此轻易不要去得罪他们,对他们也要表示最够的尊重,想问什么问题最好一次性问个清楚,一个专管员通常管理上百家企业,不可能为一家企业的一个问题纠缠不休。最后一条,按时提交申报表和要求的其他资料,配合好他们的工作才是搞好双方关系的基石,如果不小心弄到黑名单上,大家面子都不好看。

  第四点,以探讨业务的态度就公司的涉税事件据理力争,但是,假如他们决定不了或者理解有误的话,给时间他们请示上级或者去学习,别咄咄逼人,我见过好多的财务人员但凡有一点理由,都是咄咄逼人的态势,可能他们自己不觉得,但是他们却表现了出来,要明白,人无完人,金无足金,税收政策经常在变,我们只关注自己的行业,人家涉及了所有的税收项目,人家有时答不上来,这也没错,你得始终记着,你是去解决问题的,不是去指出人家不足的;上次我一朋友和我说他公司一纳税调整的事,年底的一笔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已经做了纳税调增,但是税务人员认为预提费用科目有余额,就必须再次调整利润表中的利润,我朋友很苦恼,我当时建议朋友和税务人员耐心沟通,向税务人员解释清楚,后来,朋友说这件事情解决的很圆满,公司做了报表调整,也没有多交税。

  第五点,别没事就跳过基层去找上级领导,别以为人家局长的态度让你如沐春风,人家要没这么点涵养能做局长吗?可是他真的乐意来管这些小事吗?掉转头来,他可能立马招来手下大骂一通也说不定,你不光给自己招来麻烦也给你所在的企业惹事,想想看,是不是这个理?

  第六点,与税务人员保持沟通——平常去税务局问个事,取个东西,或开会啥的,就要多向他们请教,和他们聊天,这样不仅可以多了解税务人员的所思所想(谁好办事,谁好说话,交交朋友),也可以纠正一些对税务问题认识偏差,还可以增进了解;

  第七点,端正态度,树立信心。税务人员也是人,不要见了他们就觉得低人一等,总像自己理亏似的;现在税务人员也有了服务意识,如果不违反大的原则,他们还是愿意帮忙的;只要你公司没有大我的涉税问题,与税务人员都能沟通好的。

  第八点,如果发现什么问题,最好是在税务专管员这一层就沟通好处理解决掉,不要把事情捅到上层去,那样事情就会很麻烦。个人觉得这一点是比较关键的。不管是与税务人员交往也好,还是工作中的其他方面也一样。

  之二——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之三——应对税务稽查,先做好税务自查

  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之前,往往先要求企业做自查自纠。相对来说,自查自纠出的问题与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能不能做好自查自纠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

  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

  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

  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

  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

  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

  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

  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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