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2012年,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厂区外投资300万元建设了一条长2公里的道路。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该道路的使用权归我公司所有,2012年末按300万元价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道路折旧年限为20年。2013年计提折旧14.25万元(残值率5%),并计入了相关成本费用账户。2014年税务局检查时,认为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支出的道路款属于“赞助支出”,厂区外建的道路折旧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请问,我公司支出的厂区外道路款属于“赞助支出”吗?厂区外使用权归我公司所有的道路计提折旧能否在税前列支?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可见,由于贵公司支出的道路款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属于“赞助支出”。同时,由于在厂区外建的道路所有权不归贵公司持有,因此即使贵公司拥有该道路的使用权也不能将折旧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