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企业直接用于开发经营方面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为开发经营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和试验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企业不直接服务于开发经营方面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租赁方式下租给外单位使用的机械、生产设备和运输设备等。(不含租出的房地产,租出的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4.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指由于准备改扩建或由于经营业务变更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但由于季节性经营或大修理等原因暂时停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在内。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企业自有资产进行管理。
7.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土地不包括在内。
(三)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按购置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是指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由于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指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再加上由于改、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其他如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等情况一般发生的情况较少,如遇到此类业务,应遵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