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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3月04日 17:22    阅读:38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因此,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不得扣除返还本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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