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就应按照管理者的意图、风险管理上的要求和资产的性质,将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上述四类资产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中反映;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在非流动资产中反映;金融企业的贷款,要根据贷款本身时间的长短来进行判断。
因为上述四类资产核算的具体要求不同,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不同,所以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更。
特别是第一类金融资产和后面的三类不能够相互重分类;后面的三类之间也不能随意重分类。
后面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可以重分类,但是是有要求的,后面的相关会计核算还会涉及到这个知识点。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