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或废止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充分利用这种税法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之间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节省更多的税收,看准法律实施时间改变策略.
法律发生效力的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公布之日起即产生效力,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三是法律规定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的发生效力的时间在法律公布之前,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发生效力的时间在法律公布之后。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即将发生效力的法律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即将实施的税收法律规定来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
转移销售时间一举三得
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文件是5月23日发布的,尿素生产企业自得到税收政策变动之日起,就应该立即调整自己的经营方针,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预计2005年6月生产销售尿素1万吨,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经营方针,按照当前的尿素价格,每吨尿素负担增值税约60元,先征后返50%后,每吨还负担30元。销售1万吨尿素要负担30万元的增值税。如果企业将销售转移到7月1日以后,则本应该在6月份销售的1万吨尿素由于免税而不用再负担30万元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企业也免去了申请50%增值税返还的麻烦,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如果企业采取直接销售方式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那么,如果想将6月份应该实现的销售转移到7月1日之后,企业将不得不囤积产成品。这样将会增加库存商品的保管费用,同时,有可能失去一些客户。更严重的是,如果企业一旦停止供货,将会影响到农业生产。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尿素。因为,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货物,以本期收到的现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现款的日期作为本期收入的实现。那么,在签订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合同时,可以将收款期限确定在7月1日之后,这样一来,企业实现销售的时间转移到免税日期之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同时,也给客户提供了更加优惠的购货待遇,可以稳定销售渠道。更重要的是,不会耽误农业生产,一举三得,何乐不为?
实际上,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或废止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充分利用这种税法公布的时间与生效时间之间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节省更多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