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确信我无需再对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做无谓的解释。但是,掺杂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所衍生的会计实务现有差异,这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确实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形成了复杂的财务报告挑战。而且,与绝大多数会计问题相类似,对于保险相关议题的观点可谓是纷繁多样,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巨大分歧致使各种挑战交织在一起。投资者和财务报表编制人惯常的现有会计处理直接导致了分歧的产生,尤其是在“保险合同业绩呈报”和“保险资产及负债的价值变动与当期业绩之间的关联性”等两个方面。
尽管有着不同的见解,但几乎所有与我有过交流的财务报表使用人都鼓励IASB探索消除保险合同会计多样性的通用方法,并提升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有用性。除了一些与“分红保险合同”(这类合同对投保人的承保责任和投资回报进行了承诺)收益确认有关的棘手问题之外,我们几乎实现了所有的目标。
因此,虽然我们还没有完成审议工作,但我认为应该向投资者汇报我们在保险合同项目上的最新工作进展。下面,我将重点阐述一些不同于以往的重大变化,我相信您能从这些变化中获益匪浅。
关键改进之一:保险合同负债的最新计量方法
问题:当下,某些国家和地区在计算保险合同负债时仍允许采用过时或“锁定”的假设。
解决方案提议:保险合同负债将不再使用过时的假定来呈报。取而代之以根据支付给投保人的现金流估计现值来调整保险合同负债。这种计量方法意味着考虑了包括现有折现率在内的当前市场因素。
利益相关人对于我们采用按照支付给投保人的净现金流现值来计量基本保险合同负债(即所谓的“最佳估计负债”)的决定给予了广泛地支持。这种方法的一个突出优点在于将最低回报保证现值和其他复杂的特征计入了保险合同负债。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只有当这些特征成为现时的法律义务时才在保险负债中予以反映,而且此时的确认金额也不能反映它们的真实经济价值。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事先恶化的保险合同常常未在今日得到显现。
关键改进之二:只在相关时才采用基于资产的折现率
问题:虽然这项改进与“改进一”有关,但还是值得单独强调一下。目前,某些保险会计实务允许保险公司使用“持有资产的预期回报率”作为计量保险合同负债的折现率,即便保险合同负债现金流与资产现金流不具备相关性也是如此操作的。用这样的折现率来对保险合同负债折现会隐藏真实的经济风险状况,误报负债情况。
解决方案提议:我们的建议是使用恰当的负债折现率,也就是说只有在风险资产与负债现金流本身有关联的情况下,这项风险资产回报溢价才能纳入折现率。“分红保险合同”就是一个例证,因为保险负债现金流取决于资产回报。这些举措提议能够极大地提升财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相关性。
关键改进之三:提供服务时确认利润
问题:保险合同利润的确认方式缺乏一致性,许多保险公司以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利润。
解决方案提议:我们认为,一旦保险公司提供了承保范围和相关服务就应该确认利润。在IASB的提议中,预期或“未赚”利润指的是最佳估计负债数(支付给投保人的净支出金额的现值)与已收及可收保费之间的差额,即所谓的“合同服务边际”(CSM)。在提供了承保责任和相关服务之后,可以在每期的损益表中将一部分CSM确认为收益,这种确认方式与我们新的收入确认准则中所规定的完成履约义务1后确认收入的方式相同。
然而,与其他合同的收入确认要求不同的是,需要对保险合同中所蕴含的CSM进行清晰地披露。财务报表附注须说明公司保险合同负债总额(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分析),分别报告最佳估计负债数和剩余的CSM,并列示每期CSM的变动情况。
CSM的变动主要源于承保责任和相关服务条款的变化,但除此之外,其他一些原因也会引起CSM的变动。例如,签署新合同(新业务价值)会增加CSM,而由于预期死亡率的增加而致使现有合同的利润下降会减少CSM。因此,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负债构成因素的滚动信息之外,我们还要求它们提供滚动CSM。我预计上述信息将极大地提升保险合同负债报告的透明度,为您提供用于评估业绩的更多指标。
当然,您或许已经能够获取其中的某些信息,例如内含价值披露等非公认会计原则(non-GAAP)指标。即便如此,上述预期变化能够让所有人都获得更具可比性的相关信息。
关键改进之四:应认识到在许多方面,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没有区别
问题:在我致力于本项目的多年来,人们经常告诉我,保险业具有“特殊性”,因此,保险业的会计要求应该异于其他行业。我从未全盘接受这种说法。事实上,我认为正是这种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高度特殊化的认知成为阻碍许多非专业人士投资者了解保险业的主要障碍。
争议的一个焦点领域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收入(及相应费用)应如何在损益表中列报。目前的处理方法多种多样,但通常的做法是将本期所有收到(或应收)的保费确认为“收入”。这样的处理方法会产生两个问题。首先,这会导致以收付实现制(或近似收付实现制)来记录收入。比如说,一份趸交的10年期人寿保险合同在第一天就确认收入,这种做法无法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相反,其他行业的服务交易只有当提供了服务才将从客户处获取的现金确认为收入。
其次,由于保险产品兼有保险和投资的功能,许多保费中包含了储蓄因素。将储蓄确认为收入(投资回报作为费用)的做法与包括其他金融服务在内的其他行业的会计处理不一致。
解决方案提议:IASB要求保险合同收入必须反映所提供的服务。虽然相较于已收或应收保费,此举可能会给财报编制人的工作增添一定的复杂性,但是我认为由此可使各方更为清晰的理解保险公司财务报表,这一重大益处要远大于工作的不便。
你们中的某些人可能会对我们剔除“已收保费”——这项你们用于观察保险业的重要指标而感到忧虑。事实上,财务报表仍然会对已收保费进行披露,所以你们大可放心。
概要
在本文,我仅重点阐述了4个方面的内容。在利益相关人的支持和建议下,IASB针对保险合同会计中这4个方面存在的现有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
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能够在多方面使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变得更加易懂、不再特殊,对此我感到非常欣慰。当然,保险业务仍有亟待解决的特殊问题。我也完全理解保险合同的性质的确(与其他业务)相去甚远,足以为此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但是,保险业的负债计量、服务提供情况的列报以及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等基本问题与其他行业和交易仍然非常相似。本文所强调的四项关键改进将使这些相似愈发的明显,并使财务报表使用人获益匪浅。
保险业的评论员们对于IASB草案中的保险合同收入计量、汇总处理CSM等解决方案有着不同的观点,某些议题仍在被热烈地讨论着。但无论如何,我认为业界对于保险合同改进项目还是非常支持的,热切盼望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的尽早完成。
还需要开展什么工作?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亟待解决,这就是“分红保险合同”的利润确认模式。由于既提供保险,又给予金融资产回报,“分红保险合同”非常复杂。因此,对于如何确认这两部分的利润可以说是众说纷纭。由此衍生的二个问题是“应该在‘其他综合受益’(OCI)中确认多少利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确认”。
2013年,我们提出了分红保险合同解决方案,但该方案并未获得保险业的大力支持。批评意见认为,我们拟对分红保险合同计量另起炉灶的初衷毫无必要,并且过于复杂难以应用。近期,IASB正在考虑与利益相关方紧密合作,对分红保险合同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将在未来数月内就此做出决定。我坚信我们能够就这个特殊的问题提出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既能获得保险业的支持,又能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且透明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