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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是会计网微信最新推出的一个栏目,精选一些网友在后台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每周不定时更新,欢迎大家来会计网微信提问,小K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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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广州市的堤围费还需要缴纳吗?
答: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停征问题的函》(穗 财 函〔2014〕235号)的规定,我市堤围防护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停征,停征起始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2、 问:某企业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2014年6月29日该企业对存货进行全面清算、发现短缺原材料一批、账面成本12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0元、经确认、应由保险公司赔款4000元、由过失人赔款3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项存货清查业务应确认的净损失为多少元?
答:存货净损失是存货的账面价值与扣除保险公司赔款的净额=(12 000-2 000)-4 000-3 000=3 000(元)。
3、问:A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2015年2月1日,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为6万本月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0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借方发生额为12万元,本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600万元。该企业2015年2月28日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答:材料成本差异率=(-6+12)/(400+2000)=0.25%
2015年2月28日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400+2000-1600)*(1+0.25%)=802
4、问:丢失发票怎么办?
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 (二)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三)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问:我司2014年12月份计提工资和年终奖,均在2015年的1月份已全部发放,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企业12月份计提但没有在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