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连某建筑公司本月收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小区绿化工程预收款10万元,该工程尚未开工,已向房地产企业开具收据。该建筑公司负责人向大连开发区地税局咨询,是否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因此,建筑公司收取工程预收款对应的项目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也不需就该预收款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