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份,税务机关对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了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当年担保费收入50%分别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323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680万元;但未将2011年度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289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630万元结转作为2012年度收入。税务机关责令其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19万元,补缴税款229.75万元、加收滞纳金10.35万元, 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因此,该公司应将以前年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结转作为当期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