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返利收入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