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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的思考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5月11日 15:16    阅读:58

  会计集中核算是近年来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尚无成熟的经验和固定模式可循,实践中的利弊众说纷纭,缺陷和不足也显而易见。本文中,笔者拟针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上的错位

  会计集中核算后一改过去的“单位批、单位报”为“单位批、中心报”。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前,单位支出只要单位领导“一支笔”就可报销,集中核算后,单位领导签了字还须中心总会计审核后才能报销。因此有少部分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务支出接受会计中心的制约和监督产生抵触情绪,有意放松甚至放弃财务管理。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方面,有些单位领导认为报账会计是打打杂、跑跑腿的,有无资格证、有无财务工作能力无关紧要,报账会计随意任命,导致报账会计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单位会计机构撤销后,有些单位对报账会计的待遇、地位不予肯定,报账会计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得不到充分发挥。

  2.原始票据真实性问题

  票据是会计做账的依据,其真实性直接影响会计财务管理的有效性。会计集中核算管理体制下,原始票据经过逐级审核后进入核算中心财务账内,从票面本身看,其合法、合规性方面已通过必要的审核,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要求,但对这些票据所反映的经济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却缺少有效监督。有些单位不合理开支无法向核算中心报账,就想方设法开具虚假发票套取资金;有些单位收入项目繁多,为了省去报账的繁琐手续,干脆把部分收入不入账,在单位内部坐收坐支,实行体外循环。由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虚假票据现象明显增多,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值得关注。

  3.分账管理上的单一性

  会计中心监管的重点应是单位的财务收支,而目前会计中心仅仅管了支出,对各单位的收入监管尚未介入。实行票款分离,按规定收费收入、返还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收入户,单位自己建立台账,与会计中心不发生任何关系,会计中心不作账务处理。这样就形成了收入票据在国库,支出等会计档案在会计中心,资产及明细账在单位的“板块”结构,单位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被破坏。同时,会计中心目前只具备核算功能,而财产清查由单位实施,特别是固定资产,会计中心只核算一级总账科目,明细账仍由单位报账会计登记,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有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如实登记,账实不符,家底不清,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经费使用部门只是强调财政资金规范运作,而忽略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会计中心的只核算不清查,必然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4.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

  会计集中核算使各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与单位相互分离,单位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由原来的内部上下级关系变为相互独立的关系,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职能也相应转移到了会计核算中心。这些与现行的《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相互冲突。同时,会计集中核算把原先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变为了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三方面的关系,而且,审计中会计资料的提供,审计后审计建议的落实、审计意见的实施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会计核算中心的配合,所以会计核算中心成为行政事业审计中必不可少的第三方。这些都与现行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

  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措施

  会计集中核算是近几年来推行的会计制度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固定的模式可循,如何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笔者有几点设想。

  1.从改革方向上看,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要实现融合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当前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由此可见,两项制度的改革主体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改革相结合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会计核算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很有必要在机构设置上统一、规范,职责功能上统一、健全,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所有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减少了大量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调控宏观方面更加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同时,也解决了国库、会计中心以及专业银行之间人为的频繁的资金划拨、结算和对账等问题。这将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加强所提供的月、季、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囊括资料的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

  2.各单位要切实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

  尽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注销了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从原单位分离出来交由会计核算中心异地统一行使,但这并不改变单位责任主体,并不减少部门预算。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部门财务管理的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应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为确保单位报账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单位在确定报账人员后,非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要给报账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报制度。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提高报账会计整体素质是强化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制定报账会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考核机制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报账会计总体素质的保证。财政部门及单位应切实加强报账会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使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建设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是在新修订的《会计法》开始执行之后出台的,因而《会计法》在修订时未能涉及到会计集中核算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规文件,就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合法性给予肯定,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可能对其他法律法规发生的冲突加以重视,以便使会计集中核算有法可依,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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