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报送资料】
一、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二、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人,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发票开具。代开普通发票均须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属于免税范围的,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的“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手工填写无效)。
(3)税款征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除通过ETS收取税款不用打印完税凭证外,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按次(日)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次(日)代开金额未达到起征点免税额的不征税。按月(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季)累计(含本次,下同)开具发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季度)累计代开达到起征点免税额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当月(季)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期税款时一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