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之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国税业务。
◇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30。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将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退税账户证明。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