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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建筑施工企业涉税处理有风险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5月07日 15:19    阅读:7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提供劳务进度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确定收入的实现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而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成本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年度已确认的劳务成本。

  可是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表面原因是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问题所致,实质上是社会诚信程度下降的体现。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与实际结算的工程款往往不符,加之其他各种因素,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及时结算或结算后又不付款等,结果是纳税人在按会计制度或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后却无力支付税款。“实际结算法”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担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后果。

  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工程施工环节涉税风险呢?

  首先,当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时,要计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其次,工程开工后,要登记发生的成本。再次,年底要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毛利。例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0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1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0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0年财税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 300

  (2)计提预收账款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9

  计提合同约定付款日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

  (3)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

  贷:银行存款 9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

  (4)登记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 270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

  (5)年底确认收入:

  完工进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成本为4500×60%=2700(万元),毛利为3000-270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

  工程施工——毛利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这种处理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有一定的益处。如果企业预收账款在年底全部转为收入的情况下,其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自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年底没有收入或确认的收入小于预收账款,其所缴纳的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争议(包括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所产生的税费),普遍的观点是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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