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收取的工本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据以上规定,金融企业在办理金融业务同时收取凭证工本费,既涉及金融劳务又涉及货物凭证,为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凭证工本费视为提供金融劳务,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