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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五花八门 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1月18日 09:42    阅读:204

 

  用于不动产及在建工程的外购货物及应税劳务

  在做进项税额管理的时候,应注意,先将固定资产撇除,固定资产在增值税的税法上和会计上是不一样的,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不动产以外的动产,而增值税税法上的固定资产仅指使用年限在12个月以上的动产,而不动产就叫“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在营改增之后,转让无形资产的条例细则发生了变化,目前除了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交营业税,其余的如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等,都已经交增值税了。所以与转让无形资产并且交增值税有关的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只有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但是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目前还是交营业税的,相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条例和细则中对于不动产的规定依旧是原则性的,而颁布之后,由于争议比较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9]113号 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2010年,《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被废止,新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与旧版有一部分重叠,也有一部分不同,而财税政策没有针对新国标发表新的政策,所以造成对于某些项目的税企争议。其次,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列举中没有“等”,对于没有列举到的项目,基层税务机关不能扩大解释。当企业与税务机关有争议的时候,应忠实税法的本意,在2009年的增值税改革中,扩大了抵扣范围,将原本不允许抵扣的动产类设备允许抵扣,不动产之所以不允许抵扣,是由于房地产和建筑类公司目前没有参与营改增,所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这一边断掉了,所以下游企业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是不能抵扣的。某些有争议的事项,与房地产或建筑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必然关系,如化工企业地下的管网,税务局认为如果移动,会改变其形状或性质,故属于不动产。而实际上,工业管网是甲供的,是企业直接采购的,建筑公司只是进行安装,相关的安装费是不抵扣的;而化工企业从工业企业之间买卖管网的增值税进销项链条是完整的,是理所当然可以抵扣的;其次,工业管网不属于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只有入户的如自来水管、煤气管等是不能抵扣的;而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埋在地下的管网属于土地附着物,而在113号文中,明确指出土地附着物仅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是属于擅自扩大范围,因此企业也可以从这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利益。

  既要注意与不动产相关的外购货物,也要注意采购应税服务的进项抵扣问题。

  例如企业购买的一栋房子,所买的钢材、水泥、空调等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而买这些东西时候的运输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仓储这些东西的专用发票,同样是不得抵扣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一般都是固定和一家物流公司合作,产品、原料和建筑的材料都是由同一家公司运,而年度结账时都是结在一张发票上的,企业可能没有将结算清单中运输水泥钢材的相应运输费做进项转出,或者由于清单不够明确,企业将所有运输费用一并抵扣了,由此引发了税务风险。

  具有共同用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在增值税的法规中,将固定资产分为不动产和非不动产,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和会计中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条款中的固定资产属于动产的概念,作为动产之类的固定资产从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抵扣,从2013年8月1日起,交过消费税的小汽车之类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了。但是如果这些动产是专门用于营业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或者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用于集体福利的,或者个人消费的,依然是不可以抵扣的。例如食堂的微波炉或灶具,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但是不得抵扣。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如果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同时用于所列举的项目,与多个项目同时相关,那么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例如办公室采购或租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是同时支持免税和应税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它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和食堂采购设备专门用于福利项目不同,税法在这个方面也有所放开。同样在新的营改增政策财税[2013]106号中,也有所体现。

  第二十四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106号文比增值税条例细则扩大了范围,把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列入范围,使具有复合功能的东西能够抵扣,实际上就是资本化的东西,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存货一类的东西、水电费一类的东西,那么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允许抵扣的一定是资本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类的东西具有复合用途的允许抵扣。

  案例解析

  某公司外购煤炭进行煤化工生产,同时产出尿素和氮氨。试分析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煤炭煤化工生产时,首先产出的是氮氨,对氮氨进一步提纯可产出尿素。氮氨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尿素是免税的。

  不同生产车间设备的进项税额,第一道工序的生产设备,由于同时和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所以是可以进项税抵扣的。后续尿素提纯阶段的专用提纯设备,由于尿素是免税的,这些设备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与设备设计费、运费、审计费等相关的进项税额,如果与设备相关的费用都被资本化到固定资产原值中或者先计入在建工程,费用应同设备相对应,可抵扣的设备的费用可抵扣,不可抵扣的设备的费用应进项转出。

  如果企业在入账时,例如将所有的审计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所有的运费都计入营业费用,由于这些费用都被费用化,税务局可以要求企业将这些项目按照增值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营业税收入的占比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设备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如果设备本身是不能抵扣的,已进行进项转出,那么其相应的修理费用也是不得抵扣的。

  用于交际应酬和个人消费

  《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案例解析

  C公司某高管自费40万购入一辆小汽车公私兼用,购买时开具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车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这样的做法会存在哪些潜在的风险?同时,公司出资购入的汽车,同时用于员工上下班接送和商务外出,汽车使用的汽油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高管自费买汽车开公司抬头,公司在做账时一定是“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或“贷-应付账款XXX”,有些公司在入账后有一套流程,写“XXX自费购车,交由公司使用”,这就表明这车的产权是个人的,且在个人使用,完全可以认为是个人资产,公司不可以抵扣。如果是个人购车后租给公司使用,并在国税局代开租赁发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个人需与公司签私车公用协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方法和资产的管理方法。同时,租金必须合理。

  由于各地的税务机关对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的定性不同,相关费用的处理也不同。如果当地税务局认为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是属于福利项目,相关的折旧和摊销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那么这部分的汽油进项税就不得抵扣,修理费也不得抵扣。如果当地税务局认为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公务交通,那么车辆的折旧和租金等都不计入福利费,那么汽油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对于用于商务外出的汽车使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只要取得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真实发生,那么都是可以抵扣的。

  案例解析

  D公司购进200盒进口食品,原本打算在新年作为员工福利分发给员工,因此在购买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在年底客户拜访中,销售部将其中40盒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那么作为礼品的40盒食品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细则》,如果购买的东西用于公司的外部,如交际应酬、对外投资、以物易物、抵债、赠与他人等,需要视同销售;如果购买的东西用于公司内部,如不动产在建工程、公司内部个人的福利消费等,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Ø 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的40盒食品应以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视同销售,提出销项税,并将报关时海关已经征收的增值税额做进项转出。此外,地税局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交际应酬的礼品的税负是比较重的。

  用于职工福利

  注意如下事项:

  劳保用品与福利用品的区分;

  食堂、宿舍等场所的水电费进项税额抵扣;班车费用。

  仅限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防护用品等,进项税可以抵扣;与福利相关或福利性质的劳保用品,如公司食堂厨师的工作服,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进项税不得抵扣。

  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事前进行区分,例如有些企业厂区食堂的水电表与总表没有进行区分,在取得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全部抵扣。根据税法,在应税与非应税、能够抵扣的和不能抵扣的项目无法分清时,就剥夺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因此给企业造成惨重的损失。

 

  非正常资产损失

  非正常资产损失对应的资产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

  《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税[2013]106号: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106号文比《细则》多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例如被执法部门就地销毁的盗版软件等的进项税额,此类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

  《细则》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如企业在年底盘点时发现仓库的谷物霉烂变质,但是这些谷物是在之前的五到十月分别购买后一起储存,无法区分霉烂的部分是在哪个月份购进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等方法处理,只能知道霉烂的具体重量,但是对应的月份、对应的运费、购买的价格、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等都无法确定。根据《细则》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即盘点月份)的实际成本(如加权平均单价×盘亏数量)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08]170号: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案例解析

  H公司采购了一批笔记本电脑作为员工工作的硬件设备,根据公司的政策,公司允许员工将笔记本电脑带回家办公。Chris为H公司职员,家中失窃,连同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一并被盗贼偷走。在此情况下,这台电脑是否需要进行进项额转出?

  这台电脑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假设这台电脑是1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700元,电脑分4年折旧,已经使用一年,那么就应该根据账面的固定资产净值7500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使用加速折旧,那么账面的固定资产净值会比较小,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也相应比较少。

  案例解析

  M公司为半导体清洗设备制造商,由于清洗液多是高腐蚀性液体,其机器都是在强酸的环境下工作。目前,B公司的一些机器原本使用寿命为10年,但是在使用3年后就已经报废。在这样不正常报废情况下,这些机器是否仍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据?

  这种情况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企业的进项税是企业花钱购买的,抵扣是纳税人正当的权利,仅仅在以上的无法证明去向及违法的情况下纳税人被剥夺抵扣的权利,其他情况下抵扣都是纳税人正当的权利。

  对于无法分清用途的除固定资产以外其他外购货物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存货、运费、审计费、广告费、法律顾问费、技术服务费、会务费等,为公司整体发生的费用,当企业同时有营业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时候,这些费用就属于无法划分的,应按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需注意,生产型出口企业因为是免抵退,所以不适用这个公式。

  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对于无法划分的企业,其每月营业税或免税的营业额在全部营业额的占比可能波动比较大,所以106号文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

  只有与免税项目、营业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10第13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2013年10月,A公司购买了三部轿车,其中一部交由关联企业C无偿使用。

  如果C公司有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但是固定资产中没有交通费,也没有汽车租赁的相关费用,那么在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是A公司无偿借给C公司使用的,对于A公司会有两个风险:

  A公司在2013年8月1日后购买的3部汽车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其中一辆没有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无偿借给其他公司使用,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A公司不得抵扣这辆汽车;

  根据财税[2011]111号或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将有形动产无偿给别人使用,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项目,税务机关核定无偿给别人使用的有形动产的价格,要企业补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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