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广东国税查询丢失被盗发票及发票遗失声明系统
一、条件: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
2.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例如: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
4.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自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同时,还必须在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