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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查询丢失被盗发票及发票遗失声明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3月07日 10:49    阅读: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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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件: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

 

  2.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例如: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

 

  4.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自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同时,还必须在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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