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租车公司利用出租车张贴广告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广告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该出租车公司针对这部分收入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