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
会议要求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减税优惠措施: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从一些先行指数看,如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小型企业为46.9%,比上月下降0.6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收缩区间,表明当前经济环境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作为落实简政放权,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继续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更大作用,对“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小微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竞争更加激烈,因其点多面广、规模小、利润薄、抗风险能力差的特点,对税费敏感程度很高。通过减税,可以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使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未来。
事实上,从统计数据看,自去年以来,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优惠,已经开始发挥效用。据国税总局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两项合计减税486.31亿元。去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个税种合计,共为小微企业带来减免优惠612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但尽管如此,我们仍需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小微企业在“减压”方面,还有许多路要走。
第一,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仍有下降空间,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还需加大。当前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全部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全国财政收入的1%,与企业所需支持相比,明显还有不足。更重要的是,在减税的同时,税制结构的调整还远未到位。我国税收结构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而以房产税、个税、遗产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还未成型。从世界经验看,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转型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它更加有利于形成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降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税率,增加财产税等直接税税率,既可以更好地促进收入分配改革,也能维护我国制造业的价格优势,增加企业竞争力。
第二,对我国企业来说,一个重要特色是“税轻负重”,其主要表现:一是不合理收费问题仍较突出,一些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预算收入中仍占很高比重,例如一些属于政府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范畴的检测、监测、检验等收费项目仍在运行。二是一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弹性很大,不但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也使企业无所适从,负担增加。三是尽管简政放权、取消行政性收费的脚步不断加快,但一些中介机构垄断经营,收费“多、杂、乱”的现象并未完全杜绝。四是社保缴费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负担。例如养老保险,个人负担工资的8%,企业负担20%至22%,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五项社保缴费加起来,企业缴费率超过30%,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企业负担不可谓不重。
第三,税务系统点多、面广、线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和“隐形负担”不能忽视。一方面,简化办税程序、改革办税方法、改进办税手段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另一方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标准和程序,加强监管,维护税收环境也需要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