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这条规定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将带来较为复杂的追溯调整,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这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2、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核算将更为复杂,实务中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新准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投资损益需进行三个方面的调整才能确认:
(1)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调整;
(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调整;
(3)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需对损益的调整。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解释第1号没有涉及投资企业通过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其他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是否需要抵销的问题。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损益的确认将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3、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损益的确认。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即: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因此,在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