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员工到高原地区出差,单位根据企业的管理制度发放的高原补贴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若单位发放给到高原地区出差的员工的高原补贴不属于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性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