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会议指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对于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促使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是简政放权的重点部门,大量原来审批的涉税事项改为备案或直接申报,极大方便了纳税人。但放开事前管理,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加强事后管理。那么,哪些涉税事项可能会被抽查,又有哪些纳税人可能被抽查到,各个税务机关做法不会一致。如今汇算清缴刚刚结束,又是新申报表启用首年,而且企业所得税有着明确后续管理要求,因此企业所得税必将成为抽查重点。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极有可能成为优先抽查的重点。
税收优惠是截至目前最重要的简政放权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极大地简化了优惠备案手续,纳税人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税收优惠。尽管该公告今年8月1日起才施行,但“互联网+”已经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中得到充分利用,所有税收优惠都可以在网上备案,企业不用再准备相关资料。如果说原来纸质资料备案时税务机关还要看一看的话,现在完全凭企业在网上操作,极大方便了纳税人。
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减轻和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放松管理。按照43号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审核仅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那么多税收优惠项目,哪些容易被抽到呢?笔者认为,简化的政策和新的政策最容易被抽查到。下面笔者根据自身经验提出一些事项,供读者参考。
小型微利企业篇
笔者推测,小型微利企业可能是重点。今年汇算清缴,企业只要在新申报表上填写的信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就可以享受,无须审批或备案,全面放开。因此不排除有企业钻空子,虚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好政策,但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不符合的不能享受。有以下四点需要注意:
1.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计算公式有变化,由原来的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改为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3.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为准,它与媒体通常所说的小微企业概念不一样,也与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免税的企业不一样,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免税的企业不一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4.今年3月出台新政策,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虽然是在2015年度进行,但仍然要适用2014年的老政策,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去年最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一定会成为抽查的重点。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2.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注意,非六大行业企业只有“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才能享受加速折旧。
3.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须达到50%以上,才可以加速折旧;若当年没有达到50%以上,即使以后年度达到了,也不能加速折旧。
4.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涉及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高新技术企业篇
高新技术企业是审计、财政和税务部门都关注的企业,每年都会有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新申报表专门设置了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从收入指标、人员指标和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三方面要求企业填报,很多人认为这将大大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难度,但笔者认为,这可能恰恰会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难度,因为即使企业某项指标不符合相关条件,只需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填报成符合条件,那么在税务机关的审核中就会通过。如企业研发人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企业填报时虚增人数,在报表审核中就会被认为无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抽查的方法才能发现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研发费用比例、研发人员比例等指标。这些都是老标准,无需赘述。笔者认为,今年应当关注“总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总收入的范围一直有争议,现在终于在新申报表中得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行解释道:“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即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须占到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的60%以上才符合条件。
因此,那些有大额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要特别注意了,可能先抽查你们。
涉及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老政策,新申报表专门设置了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详细列明了研发费用的构成。如上所述,企业只需将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填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那么在税务机关的审核中就会通过。如企业将差旅费填入“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中,在报表审核中就会被认为无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抽查的方法才能发现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大的风险就是超范围加计扣除,如将实验室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交通费、专业期刊订阅费等加计扣除。老生常谈的就不再重复了,笔者认为,今年关注的重点应结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既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加计扣除,两种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企业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加速折旧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只是在税收上加速折旧而会计上没有加速折旧,则不能加计扣除;二是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虽然可以加速折旧,但由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不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因此不能加计扣除。企业切不可被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冲昏头脑。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所得类减免篇
所得类减免包括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项目等,这些都是老政策,审核重点多为是否符合相应《目录》要求,是否为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减免,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区分是否准确等。笔者认为,今年应关注“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因为这又是一个被新申报表明确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类减免项目都要求企业从事不同税收待遇项目时,应单独核算,并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并在各个单行文件中又进行了强调。
何为“合理”一直没有明确。新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不但增加了“项目收入”、“项目成本”,还加入了“应分摊期间费用”(第4列),填报说明:“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此,税务机关一定会重点审核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是否合理,防止企业以分摊期间费用为名,行逃避纳税之实。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篇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是老政策,本不必赘述。但新申报表发布之初,网络上的一则传闻让笔者认为不得不澄清一下。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表间关系: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0行“所得减免”-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小于0,则填报0.网上热传总局要求“删除-22”,即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金额。这无疑是有利于企业的,但违反了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坊间传闻违背了税法。
后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此并没有做修改,可见网络传闻不实。
若企业听信了传闻,自行“删除-22”,无疑存在极大风险。很多税务工作者也参与了年初的网上讨论,很可能将此作为抽查重点。
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相互弥补篇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废止了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大家认为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可以互相弥补亏损。然后又有一则网络传闻,A100000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说明: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网上热传总局要求修改为“本行<0时,填0”。若真如此,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就可以互相弥补亏损,笔者也一度这样认为。
但是,后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此并没有做修改,按照新申报表的设计,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仍然不能互相弥补。
因此,信文件,莫信网络。
其他的税收优惠并不是不重要,而是没有什么新变化,前人已多有论述,不再重复。
抽查方法及风险提示篇
抽查方法
税收优惠难以使用设置指标计算机扫描的方法来进行风险识别,只能依靠抽查,抽查的方法很多,哪怕摇号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笔者分析认为,以下四种情况可能被重点抽查:
1.新增加的优惠项目
企业2014年度享受了以前年度从未享受过的税收优惠,由于是新享受,可能会对优惠条件不熟悉,产生风险。
2.连续享受的优惠项目
企业连续享受税收优惠有可能是正常的,如农业企业。但也有的企业容易让人产生疑问。如企业每年都有大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容易被“盯”上。怎么年年金额这么大,这里面有没有超范围的;怎么这么多年来一直在费用化,有没有应资本化的费用化了等等。
3.优惠侵蚀了大部分税基
有一些企业会计利润很大,但纳税很少,甚至不纳税,原因就是减免金额巨大,将会计利润全部吞噬,也容易被抽中,看看是否真实。
4.风险较大的项目
政策越复杂企业出现问题的概率越高,如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细等,企业稍不注意就容易产生风险。还有就是网上的不实传闻,也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风险较大。
风险提示
笔者认为,在新申报表下,必须加强对税收优惠的抽查,因为新申报表更容易做假。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老申报表只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里有一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难以分析哪些企业存在风险;但新申报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如此详细,税务机关必然要先过滤一遍,找出可能存在风险的企业。如上所述,若企业将申报表填报的完全符合优惠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在风险识别时,该企业就会被漏掉,甚至长期不会被发现。因此必须加强抽查。
现在,企业可以先开展自查,对照税收政策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若不符合赶紧修改。切不可抱有抽不到我的侥幸心理,就算你真的运气极佳从来没有被抽到,但不要忘记还有轮查机制,总有一天会查到你。若不听笔者良言相劝,到时恐怕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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