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问:我单位为汽车修理公司,主营修理修配汽车业务,兼营保养和清洗汽车的服务,对于兼营的保养清洗服务,如果没有单独核算是否也一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于主营修理修配汽车业务并兼营保养清洗服务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果未单独核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