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5)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6)农村电网维护费;
(17)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8)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