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对应配套凭证: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应配套提供以下凭证:
(a)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b)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对应配套的受托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c)其他规定的资料
如为保税区贸易型企业的,除(a)、(b)不提供外,还需提供加盖海关有关实际离境证明章的离境备案清单、外汇收入凭证以及区外供货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如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国内外贸易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a)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
b)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
c)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d)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e)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章);
f)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章)。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应配套提供以下凭证:
(a)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经退税机关审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简称分批单)(原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b)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