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需附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a)《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b)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须附报表及电子数据: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4)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4、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
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反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