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的财务费用如汇兑损益等是否应计入代表处的经费支出?
答 :
1、现在很多代表处得的账务一般外包给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人员一般会在“财务费用”科目名下设立下面的明细科目:利息收入、汇兑损失、汇兑收益、银行手续费用等。
2、我认为很对会计记账人员将银行支票和贷记凭证放在财务费用中核算不是很妥当,银行的支票电汇费用应当是企业的日常经费,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归集到“管理费用”中,按照税法原理应当作为经费支出;利息收入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有争议的地方时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我认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中没有列举,则不应当计入经费支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有关规定如下:
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参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ssxd/201003/t20100315_287085.html
文号: 沪国税际[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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