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经营着一个拍卖公司。两个公司开业后,先后在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也能够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上个月,国税局的税务人员通知我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说拍卖收入还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拍卖收入也缴增值税吗?我需要去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此,你应该按照税务人员要求,迅速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对取得的拍卖收入,除了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还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
附法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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