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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有关规定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12月11日 13:51    阅读:54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

  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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