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准则: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新准则: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新准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原公允价值定义进行了调整。
一是明确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资产或负债的脱手价格体现了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该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预期。即使企业打算通过使用该资产而非出售该资产获得现金流入,脱手价格仍能通过向将以相同方式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出售这一资产,体现从该资产的使用获得现金流量的预期。
二是突出市场参与者概念。原公允价值定义中的"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不够清晰明确,因此,本准则将市场参与者定义为在相关资产或负债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相互独立的、熟悉资产或负债情况的、并且能够且愿意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是将债务"清偿"概念转为"转移"概念。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负债,应当基于市场,但企业使用自有资源清偿该负债时,相对于市场具有一定优势。企业具有的这种相对优势应反映在清偿过程中,而不应反映在清偿之前的损益中。此外,转移概念体现了市场参与者对流动性、不确定性以及与负债相关的其他因素的预期,而清偿概念则并非如此,它仅考虑了企业的特定因素。因此,本准则要求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在假定将负债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基础上进行计量。
四是明确资产出售或者债务转移是发生在计量日,而不是其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