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 改变了什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称本公告),对现行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此次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修订?
本次修改预缴申报表,对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纳税人适用的预缴申报表均有修改。
一是修改了适用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申报表。原纳税申报表只能满足原有6个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表,不再采取“每个行业占一个行次”方法,设计通用行次,满足多个行业的填报,增强了包容性。修改后的申报表进一步区分“税法与会计一致”和“税法与会计不一致”两种情形,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时纳税调减,便于纳税人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一致”的,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预缴,“税法与会计一致”的企业实际上已经享受了此项优惠,申报表主要便于税务机关统计优惠数据。修改后的申报表,更适合于计算机软件申报、监控、取数等,是一次技术上的优化。
二是为满足转让技术使用权享受优惠政策,修改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删除了其中“全球独占许可”内容。原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月份预缴时不让享受。为贯彻实施此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申报表有关限制内容进行了调整,允许企业预缴环节享受优惠。
三是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打破了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核算税款的常规作法,增加了技术操作难度。为满足小微企业预缴享受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优惠政策,修改了《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有关小微企业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预缴填报说明,其中,核定征税小微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也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便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利润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我们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供小微企业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预缴申报期和核定征税小微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停止执行。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欢迎关注微信号:多练会计
发布最专业的会计实务,分享最靠谱的财税干货,财会人员最爱关注!
多练会计客服私人号:86153373
多练会计免费答疑QQ群⑤: 238245970
叱咤财务界的老师为你解答各种财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