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特色班、兴趣班取得的收入可否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