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2013年10月成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3年12月厂房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00万元没有取得发票。厂房按20年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2014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除厂房折旧外,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40万元;到2015年2月取得厂房发票600万元,2015年会计利润200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50万元,除固定资产折旧外,再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6年,A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固定厂房发票200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30万元,会计利润300万元,此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相关的业务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2、会计处理
2014年所得税计算(单位: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40+60)*25%=150(当年折旧调增6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60*25%=15
作账:
借:所得税费用 13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
2015年所得税计算(单位:万元):
应交所得税:(200+30-30+50)*25%=62.5(当年折旧调增600/20,同时调减2014年对就资产的折旧调减3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30-30)*25%=0
作账:
借:所得税费用 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5
2016年所得税计算(单位:万元):
应交所得税:(300-20+20+30)*15%=49.5(200万元部分2014年、2015年调增的折旧20万元,本年调减,同时没有取得发票的部分400万元当年计提的折旧20万元调增);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60*15%=9万元,实际余额为15万元,需调整6万元到所得税费用中;
作账:
借:所得税费用 49.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9.5
借:所得税费用 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