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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固定资产如何作财税处理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07月03日 09:40    阅读:73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新建、改建固定资产后,资产已投入使用,却没有取得发票、或者没有全额取得发票,有的甚至可能工程决算、验收还在继续……,作为财务,没有发票要不要作账?不作账,使用的资产怎么体现?作了账,收到发票后又有差异怎么处理?让我们一起从会计和税务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税法规定:

  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三、应用:

  怎么理解呢?比如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没有取得发票,按暂估金额转固,转固后12月内取得固定资产发票和12个月后取得发票税、会分别要怎么处理?

  1、资产按暂估转固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会计上按发票金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按暂估金额计算的折旧不进行调整,以后在剩余使用期间,按调整后的原值减去已折旧金额,重新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当年申报时,可扣除的折旧额为按视同转固时已取得发票、以发票金额计算的折旧额。

  这种情况下会产生税会差异。

  2、资产按暂估转固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会计上按发票金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按暂估金额计算的折旧不进行调整,以后在剩余使用期间,按调整后的原值减去已折旧金额,重新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再按发票的金额重新计算可扣除的折旧。

  这种情况下会计确认的折旧与税法确认的折旧一致。

  经营租入房产改、扩建发生的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相关的财税处理参照固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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