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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孵化模式有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12月21日 18:08    阅读:68

   新型孵化模式有哪些税收优惠?

新型孵化模式有哪些税收优惠?

    李旭红

    近日出台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

  确实,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路途中,企业孵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企业孵化现状

  “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专业名词,近几十年内被很多国家用作鼓励创业的政策工具。孵化器源起于美国的贝特维亚工业中心,从上世纪80年代起作为一项经济发展工具被逐步研究,其主要通过提供物理工作空间、共享性办公设施、咨询、信息、培训、资金扶持和专业性服务等方面以辅助企业的创建与发展。

  企业孵化器与一国的经济类型、创业文化与资源禀赋有着紧密联系。目前,结合各国国情下的主要创业孵化模式有如下五类:

  一是投资型。“投资+导师+服务”的双“+”模式,即孵化器为入孵团队提供种子资金,换取其6%~10%的股份,为每个创业团队分配若干创业导师,跟踪指导整个孵化过程;孵化器同时为创业团队提供技术、商业、融资等知识培训,帮助其完善产品构思、推广并介绍下一轮投资者等支持。

  二是导师型。一些高校拥有创业传统、创业课程体系以及优良的创业生态环境,则依托这类高校成立孵化机构,是较为普遍的孵化模式。另外也有一些孵化器是由大企业高管或企业家发起的,以聚集和培养高质量创业人才为目的,但不持有在孵企业股权。

  三是服务型。通过测试筛选出优秀创业项目,为其提供包括办公场地服务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品牌、资金、产品设计、法律服务和商业发展支持等全方位服务。

  四是网络型。这一新模式适合那些需要孵化器支持但仍希望原地经营的企业。如今很多商业项目逐渐倾向于虚拟化,虚拟孵化器则利用在线网络为在孵企业提供资源服务。

  五是海外型。顾名思义,这一模式就是与其他国家合作开展“海外孵化”。此模式通常于别国发现培养潜力企业,入孵后提供孵化服务,为入孵企业投入资金,持有其股份,以享有优先收购权而最终达到为本企业引入外部创新的目的。

  观之我国,企业孵化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我国正逐步发展成“孵化器大国”。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孵化器数量已达1576家,孵化面积超过4587万平方米。根据《2015~2020年中国企业孵化器行业全景调研与投资风险预测报告》所述,在2015年,全国各类孵化器数量超过15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超过5000万平方米,孵化资金总额50亿元以上,在孵化企业10万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超过8万家,上市企业超过100家,就业岗位达到200万人,年销售收入过1000万元的毕业企业超过90%,每年孵化的自主创新成果1000项以上。预计到2018年中国企业孵化器累计就业岗位供给可达到278.6万个,增长率接近13.5%。这表明我国科技创业的大潮已汹涌而起,企业孵化器的队伍与规模也将越来越大。

  企业孵化器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是在新经济下形成的,新经济中的经济培育性和创业重要性使其地位成为重中之重。作为以培育企业而创造价值的商业模式,孵化器以发现创业者的潜在价值、培育创业企业的市场价值、实现自身的增值作为目标,是培育企业的企业。因此在我国,企业孵化器被普遍认为是非常具有发展空间的商业新模式,其前景超过特许经营、连锁超市等。

  而在新经济下避无可避的是,孵化器将与风险投资密切结合,在从投资经济向培育经济的转变中,它与风险投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风险投资以资本的方式培育企业,而孵化器则注重为企业构筑创业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同时,专业孵化器会促使新兴行业在空间上集聚,为企业提供共享的平台与无限商机。如果将风险投资与孵化器匹配起来,即对孵化器中的入孵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其孵化成功率必将大大提高。

  新型孵化模式的税收优惠

  那么,对于新兴孵化模式,我国又有哪些税收优惠和可以再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为了促进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下称《通知》)。《通知》提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中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设定了一定的条件,比如需要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出租收入与提供孵化服务收入要单独核算、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孵化企业数量要达到75%以上等。同时,对入驻的孵化企业在研发办公场所、注册时间、企业划型、孵化周期、上年营业收入、产品范围等方面也有相应要求。《通知》中还明确了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2013年以来,这一税收政策在促进孵化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十三五”规划建议的逐步落实,可以想见,会有更多税收优惠来促进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比如我们可以对孵化器中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研究,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营改增”之后,孵化器的营业税优惠如何过渡到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也需进一步明确。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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