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产品所用到的国内原材料增值税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问:用于出口的产品所用到的国内原材料增值税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根据进料加工规定,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时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出口退税,进料加工料件作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免抵退税计算中扣减,并不影响国内采购原材料进项税额的计算。所以,用于出口的产品所用到的国内原材料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沙、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沙、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沙石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税率,销售沙石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销售2011年购进使用过的汽车,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销售2011年购进的使用过的汽车,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因此,公司需要将取得的旧车的销售价款按上述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4.期末增值税结转该如何做账
问:我公司09月份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其中出口退税免抵税额130万元。
请问出口退税免抵税额130万元,该如何做账务处理?期末增值税结转该如何做账?
答:(1)出口退税免抵税额130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3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2)期末转出应交增值税300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3)下期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贷:银行存款 300
5.支付境外检测费,是否代扣增值税,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支付境外的检测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凭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6.怎样区分业务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所得税视同销售
问:怎么区分一项业务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还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答: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参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7.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额和所得额如何确定
问:增值税视同销售,增值额如何确定?所得税视同销售,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1)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如下规定确定销售额: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所得税视同销售及销售额的确定按《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如下规定确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8.开采服务属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开采服务属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9.合并子公司的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合并子公司的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0.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
问: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何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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